•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劍指“傍名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7-11-18





      明明是“康帥傅”,包裝卻和“康師傅”相似;明明是“漂柔”,卻和“飄柔”包裝相似……對這類“傍名牌”行為,日前表決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予以懲處,規定“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解讀時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頒布實施已有20多年,這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4種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楊合慶解釋,混淆行為也就是通常說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明確了混淆行為的概念,將“引人誤認”作為核心的判斷標準,對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標識做出了一個限定,要求該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仔細,進行了具體列舉,同時還增加了兜底性條款,讓禁止混淆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涵蓋的范圍更廣泛。”楊合慶說。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李志)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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