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工業報記者從國資委網站獲悉,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中的問題,就企業適用條件、激勵對象要求、激勵實施條件、激勵方案管理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據了解,《辦法》出臺于2016年2月26日,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廣大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國有科技型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部門表示,轉制院所企業是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已轉制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對于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疑問,三部門表示,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資格,不符合《辦法》規定,不能依據《辦法》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在符合《辦法》規定的實施條件基礎上,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全民所有制企業,尚未實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施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激勵政策,但不能實施股權激勵政策。
符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與《辦法》股權激勵政策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自主擇一實施,不可以同時開展。主要考慮,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政策實質是允許員工購買企業股權,與《辦法》股權激勵的標的來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業股權。因此,企業可按照自身發展要求和發展戰略,實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時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和股權激勵,避免重復激勵。
《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含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考慮到特定職務履職獨立性要求,重要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兼任企業職工代表監事的,不能納入激勵人員范圍。
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按照本辦法給予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自本次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始,企業5年內不得再對其開展股權激勵。
為支持和鼓勵初創型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辦法》放寬了實施激勵的時間限制。對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期權和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相關指標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但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包括股權出售、股權獎勵和股權期權三種方式,大、中型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的激勵方式,不得采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企業的類型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記者 孫郁瑤)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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