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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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的出臺具有怎樣的意義?對我國營商環境將產生怎樣的影響?新華社記者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司長張志成進行了采訪。
規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
近年來,我國科技創新快速發展,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均有顯著提升。隨著知識產權轉讓活動日益活躍,向國外轉讓知識產權的情況也逐年增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超過40億美元。
張志成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掌握了一批核心關鍵技術,擁有了一批質量較高的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過程中,如果未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知識產權轉讓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就有可能影響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發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培育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優勢將帶來重大負面影響。
對此,《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張志成表示,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必須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嚴格管理。
同時,《辦法》明確了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制定審查細則等其他事項,相關審查工作涉及知識產權、貿易、科技、農業、林業等部門。
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張志成告訴記者,嚴格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國際條約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中明確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根本安全利益”。
為維護本國綜合利益,世界主要國家基本上對知識產權對外轉移轉讓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審查制度。
美國是知識產權對外轉移轉讓審查制度比較完備的國家,就一般的技術及技術產品對外轉移轉讓事項而言,美國商務部對相關技術出口進行管理。在出現涉及企業并購等因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被動性知識產權轉移轉讓情況下,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負責對知識產權對外轉移轉讓的審查監管。歐盟和日本等均有類似的審查制度。
有利于營造更好營商環境
我國是外資利用大國。商務部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實際利用外資8775.6億元人民幣,創歷史新高,是當年利用外資最多的國家之一。
張志成表示,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不會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相反,是營造更好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辦法》的出臺將為技術出口和外商投資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規則。
張志成介紹,本著最大程度促進知識產權交易的原則,《辦法》僅對技術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術以及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進行審查,嚴格控制了審查范圍。(記者 張泉)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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