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5-09





      5月4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央行行長易綱在博鰲亞洲論壇上宣布的金融行業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的舉措中,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上限將放寬至51%,且三年后不再設限。對期貨行業而言,這意味著外資控股期貨公司成為可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隨著外資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資股東對期貨公司經營影響程度將進一步加深,外資期貨公司經營特點可能與內資期貨公司分化,現行監管規定將出現不適應的狀況。


      一是外資股東資質條件有待進一步細化。二是現行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規定不一定適應外商控股期貨公司經營特點。三是外商控股期貨公司可能在信息系統部署、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方式、文本語言等方面帶來新的監管問題。為更好實現期貨業對外開放目標,有必要制訂一部專門規范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規章。


      《外資辦法》共19條,包括明確適用范圍、細化境外股東條件、規范間接持股、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規定、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履職以及規定加強信息技術監管。


      下面是澎湃新聞記者梳理出的七大看點。


      一,《外資辦法》適用哪些機構?


      《外資辦法》第二條中,將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界定為“單一或有關聯關系的多個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 5% 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外資股比低于5%的期貨公司,直接適用《公司辦法》相關規定。


      二,外資股東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外資辦法》第五條中規定,直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


      澎湃新聞記者查閱《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看到,第七條規定,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九條規定,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除這些規定外,《外資辦法》進一步細化外資股東資質條件。一是“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明確為“持續經營 5 年以上的金融機構”。二是“持續盈利能力”細化為“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于國際前列”。三是信譽良好明確為“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間接持股該如何規范?


      在第六條中,《外資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 應轉為直接持股”。同時,考慮到近半數期貨公司為證券公司子公司的現狀,以及未來期貨公司境內上市后外資可通過 QFII、互聯互通等方式投資期貨公司股權的情況,《外資辦法》對“通過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外資公司高管任職有什么特別規定?


      《外資辦法》在第八條中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此外,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須在境內實地履職,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于高級管理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五,境外機構如何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


      根據《外資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獲批后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相關業務登記手續,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


      第十一條還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授權代表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文件,申請新發或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不得經營期貨業務。


      六,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文件要使用什么語言?


      考慮到期貨監管人員與境外投資者存在的語言差異,《外資辦法》在第14條中要求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必須使用中文,報送監管部門的其他材料以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七,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信息技術方面有何特殊監管?


      為有效監管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信息系統使用,《外資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信息系統的核心服務器以及記錄、存儲客戶信息的數據設備,應當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地區除外)境內。


      目前國內僅有兩家合資期貨公司,分別為銀河期貨及摩根大通期貨。其中,銀河期貨的外資方是蘇格蘭皇家銀行,持股比例為16.68%;而摩根大通期貨的外資持股比例較高,摩根大通持股49%。另一家曾經的合資期貨公司中信新際期貨,在2014年被中信期貨吸收合并,外資退出。


      業內人士分析,隨著逐步放寬外資持股比例,期貨品種國際化繼續推進,國內期貨行業將迎來對外開放新格局。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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