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一:嚴格范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不在其列
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電子商務法》調整范圍內。
亮點二: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擺在首位
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電子商務法》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提出拓展電子商務發展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亮點三:鼓勵創新和競爭,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處于蓬勃發展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為我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亮點四:平等對待線上、線下
電子商務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過程中,各個方面逐漸對線上線下在無差別、無歧視原則下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達成了一定的共識。《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國家平等地對待線上線下的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亮點五:均衡保障買家、賣家、平臺三者合法權益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法》要求均衡保障電子商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加大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這種制度設計基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亮點六: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
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建立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監管體系。各有關部門、各級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各自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的要義是依法、合理、有效、適度,既非任意地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地放松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亮點七:運用互聯網思維,鼓勵社會共治
電子商務立法要運用互聯網的思維,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
亮點八:與相關法律制度相銜接
《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基礎性法律,但因為制定得比較晚,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有所規定。因此,《電子商務法》不能包羅萬象,而是針對電子領域特有的矛盾解決特殊性問題,在整體上處理好《電子商務法》與已有法律之間的關系,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彌補現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例如,在市場準入上,與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文本上,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在糾紛解決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銜接;在稅收上,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法》相銜接;在跨境電子商務上,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等國際規范相銜接。(根據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就《電子商務法》答記者問整理)
轉自: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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