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1月11日,國家煤監局印發《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對復工復產煤礦實施分級驗收。這是我國針對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出臺的首個規范性文件。
《辦法》明確了停產停工類型,以及不同情況下的驗收部門。針對如何復工復產,《辦法》指出,煤礦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達到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清楚等八項條件。
根據《辦法》,煤礦在停產停工期間也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同時,《辦法》明確給出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的工作程序。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煤礦企業(煤礦)驗收。由部門驗收的煤礦,在履行煤礦企業(煤礦)驗收程序的同時,還應履行:由煤礦企業(煤礦)提出復工復產驗收申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履行簽字手續;下發同意復工復產的通知。
此外,《辦法》還給出了負面清單,有以下七類情形的煤礦不得復工復產: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煤礦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全面排查隱患、未制定隱患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未完成隱患治理的;未嚴格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序的;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或者部門驗收的煤礦未取得復工復產通知的;存在以設備檢修、隱患整改名義擅自組織生產建設行為的;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等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恢復生產建設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兩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的煤礦,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并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記者 武曉娟)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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