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DR稅收方案出爐!按1‰征收賣方印花稅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4-15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這意味著,CDR的交易稅收方案正式出爐。

      公告顯示,CDR的交易按照成交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個人投資者轉讓CDR的差價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增值稅。

      個人投資者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所得稅的征收上,財政部按照四類參與主體進行分別規定:

      第一,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第三,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征收上,同樣分為四類:

      一是,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是,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三是,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是,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CDR漸行漸近

      2018年3月22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

      2018年3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通知顯示,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意見所稱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2018年6月6日,證監會根據《存托憑證試點意見》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一系列的配套規定,全面支持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

      2019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等三份部門文件,上交所根據《實施意見》發布了六份配套規則,并征求公眾意見。

      2019年3月1日,上交所發布的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相關配套規則明確了紅籌企業上市標準。規定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相關紅籌企業,可以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其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如果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可以申請在科創板上市。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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