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刪去了其中關于技術進口合同不得含有限制性條款以及改進技術成果權屬等規定。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部律師樓仙英認為,對《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修改與新出臺的《外商投資法》傳達了一致的意圖,即強調了涉外技術合作的自愿和平等原則,為促進在技術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外商投資和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刪除技術進出口限制性條款
“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原《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上述三條對技術進口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被刪除。
樓仙英分析指出,三條被刪除的條文均為從境外到境內轉移技術的技術進口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既包括境外向境內的專利和技術轉讓的場景,也涵蓋境外主體向中國公司提供專利實施許可或技術服務等情形。其所涉及的關于不侵權的擔保義務、前景知識產權歸屬以及轉讓和許可條件限制的相關規定,均系在跨境技術交易的合同談判中中外雙方之間經常出現分歧和爭議的條款。
“對《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進一步修改順應了《外商投資法》的原則。”樓仙英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于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統一的外商投資基礎性法律,也對外商投資過程中涉及技術和知識產權的交易設置了專門的條款。《外商投資法》明確“鼓勵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強調“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此外,《外商投資法》規定保護行政審批和執法過程中外資企業所披露的商業秘密,要求對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等依法自由結匯,均體現了對中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原則。”
法律完善促進技術合作
“在近年來知識產權驅動的投融資交易及技術合作類項目井噴式發展大背景下,上述修改從法律層面上打消了以美國為首的一部分外國技術企業對中國法律‘強制要求技術轉讓’的顧慮,特別是刪除長期以來飽受爭議的原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關于不得限制使用改進技術以及原第二十七條對改進技術前景知識產權歸屬的強制性規定,對跨境技術合作,尤其是境外技術引進,將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樓仙英如是認為。
但樓仙英也坦言,雖然此次國務院決定刪除了部分限制性條款,但這僅是在行政法規層面上對跨境技術交易的修改,即適用于諸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許可、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方式開展的跨境技術轉移,尤其是從境外向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然而,對于前述技術進出口調整內容,我國目前的合同法以及反壟斷領域的立法中依然有部分相似的限制性規定。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還有待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目前的國際形勢變化以及新出臺的《外商投資法》原則,將對跨境技術交易起到促進作用。”樓仙英表示,考慮到相關限制性條款在合同法以及反壟斷領域的立法中依然有部分重疊,但目前合同法以及反壟斷領域仍未見同步修改,后續是否從立法層面予以進一步明確,還是維持目前的立法體系,還需時日才能揭曉。(記者 何芬蘭)
轉自: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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