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為了規范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活動,促進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簡稱《業務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業務指引》共計7章67條,對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經紀傭金、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定價配售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和安排。
其中,《業務指引》明確了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參與跟投的主體為發行人的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承諾認購的規模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5%的股票。跟投股份的鎖定期為24個月,期限長于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
在跟投具體比例方面,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4000萬元;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6000萬元;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1億元;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10億元。
業內人士表示,在科創板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制度,從微觀上看,有利于發揮證券公司項目篩選功能,強化IPO質量把關,減輕監管層壓力;有利于發揮證券公司研究定價功能,平衡投資者與發行人利益,平衡IPO估值與公司長期投資價值,增強IPO定價和二級市場定價合理性。
從宏觀上看,則有利于實現“間接融資調結構、直接融資提比重”的金融市場改革目標。IPO市場化發行將吸引一批優質上市資源進入資本市場,并帶動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有效支持民營、創新企業的發展,緩解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同時也有利于引入證券公司資本及地方政府產業基金等“長錢”,吸引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錢”,構建合理的資金結構。(記者 吳黎華)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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