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出資涉及資產評估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此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府文件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幾乎全部需要履行資產評估程序,作為交易定價的參考;而《暫行辦法》經過本次修改后,對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出資的定價,不再強制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這對于我國國有資產管理來說,是一個重大突破。”中國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趙剛認為,科技成果轉化難問題在我國由來已久,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成果轉讓需進行資產評估,通常還伴隨著復雜的行政審批程序,由于審批過程繁瑣、評估周期較長,科研成果本身的價值往往會在此過程中隨著時間流逝而不斷流失,科技成果轉化的決策時機也隨之延誤。
不再進行資產評估的科技成果如何確定其價值呢?《暫行辦法》指出,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的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按新規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作價出資的定價不再強制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由市場定價或交易雙方協商定價。這就意味著國家科技成果價值由過去需要資產評估,轉向實行‘轉讓額’定價。”趙剛表示。
科技成果“轉讓新政”將帶來哪些好處?“這是中國科技界和管理界的一項重大新政。”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管理智庫專家李樹林告訴經濟日報記者,科技成果“轉讓新政”,將進一步打破科技與生產的壁壘,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使科技成果回歸價值本質。
“這項新政也將大大解放科技、解放人才,使更多科技人員成為‘知本家’,將推動科技創富時代的到來。”李樹林說。(記者 佘惠敏)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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