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公布旅游業“欺騙與強制購物”處罰標準


    時間:2015-10-08





      中國國家旅游局9月30日在北京發布《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公布了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行為的認定和處罰處理標準。


      《意見》提出,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


      一是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三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六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其他通過購物損害旅游者正當合法權益的行為。


      《意見》同時公布了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將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


      《意見》規定,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領隊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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