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逐次征求消費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權方式獲得消費者同意……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細化了《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重點對"用戶信息收集使用保護問題"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近日,有關法律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體現了國家對電子商務領域監管控制力的加強,電子商務合規化發展成為企業的第一要務,未來電商環境將會更加"干凈"。
據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介紹,與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具有四大亮點:一是在定義網絡交易時,沿用了《電子商務法》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統一了電子商務與網絡交易的概念;二是明確個人店鋪需辦理工商登記并進行公示,依法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者,應當公示無需辦理的原因、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三是擴大了網絡交易信息數據的報送范圍,不再局限于違法經營行為;四是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應當逐次征求同意,且不得因消費者不同意收集與該網絡交易活動無關的個人信息而拒絕向其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李旻表示,原《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于2014年頒布,很多規定已無法滿足當下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求,為避免與上位法《電子商務法》沖突,也為了更好地開展網絡交易監管工作,對其進行修訂很有必要,既可刪除二者的沖突之處,又能對《電子商務法》中的規定進行細化。
"《征求意見稿》明確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必須逐次征求同意,可有效避免經營者非法或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使相關規范更為細致,更便于對從業者進行合規指引,也更便于執法判斷。
據方超強介紹,相比于《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稿》第19條針對"大數據殺熟"問題做了3點有力補充:一是增加了"瀏覽歷史"作為不得依據的個人特征,避免了相關企業打"擦邊球";二是除禁止提供具有個人特征的"搜索結果"外,還增加禁止展示具有個人特征"商業信息"的"殺熟"行為,更加契合侵權實際情況,對"殺熟"行為實現了禁令全覆蓋;三是增加規定了提供不具有個人特征信息選項必須為"顯著方式"。
"《征求意見稿》相比原來的條款更加細致,對于經營者的合規性要求更強。"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表示,從監管角度來說,《征求意見稿》在原"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這一綱領性要求上加入了否定性規范,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并在申請登記的過程中予以強調,要求"應當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董毅智說,許多細節都證明電商領域未來監管的控制力在加強,原先寬松的、略帶"試水"性質的監管正變得愈加嚴格。"無論是前期準入、中間發展還是后端的檢查處理,企業經營行為的灰色地帶都將暴露在陽光下,這意味著電商的每一個參與者都要將'合規'作為第一要務。"他說。
上海博群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曦說,《征求意見稿》針對當下電商領域存在的各類問題都做出了詳細規范,相信未來電商環境將會越來越"干凈"。(記者 何可)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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