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匯局修訂《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周琰    時間:2015-09-14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修訂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試點外債比例自律管理。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借用外債實行比例自律,主辦企業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外債結匯資金可依法用于償還人民幣貸款、股權投資等;企業辦理外債登記后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幣種。


      二是優化國際主賬戶功能。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6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含)額度內境內運用;在納入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前提下,允許賬戶內資金一定比例內結售匯。


      三是簡化賬戶開立要求。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異地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四是簡化外匯收支手續。允許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審核相關電子單證真實性后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允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對外支付購匯與付匯在不同銀行辦理。


      五是完善涉外收付款申報手續。簡化集中收付匯和軋差結算收支申報程序,建立與資金池自動掃款模式相適應的涉外收付款申報方式,允許銀企一攬子簽訂涉外收付款掃款協議。


      六是加強事中事后管理。首先,銀行、企業等應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試點業務等數據。其次,各級外匯局應當加強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檢查。第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既可要求主辦企業一次性更新之前備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規程備案;也可僅就外債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業務單獨備案。分局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向總局的備案,新開展業務的分局須向總局整體備案業務操作規程。第四,分局在審核企業備案操作規程過程中,須嚴格審核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確保準確;做好系統維護,加強部門協調和對銀行、企業的監管。(周琰)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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