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新聞發布會。《意見》第12條提出,依法審理股票配資合同糾紛,明確股票違規信用交易的民事責任。
股票信用交易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重要業務,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對于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于配資公司或交易軟件運營商利用交易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轉自: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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