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土地儲備項目預算管理,健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項目控制機制,有效防控專項債務風險,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日前印發《土地儲備項目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試點在土地儲備領域按項目實行全生命周期預算管理。《辦法》提出,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儲備項目收支平衡情況,分類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其中,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項目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的70%。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項目是指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將擬收儲或入庫土地按照宗地、區域、工作時序、資金平衡等條件適當劃分并納入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單元。土地儲備項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應當符合地域相近、整體推進的要求。
《辦法》強調,土地儲備項目從擬收儲到供應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土地儲備項目預算按規定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則。
《辦法》指出,土地儲備項目應當實現總體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總體收支平衡,是指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項目預期土地出讓收入能夠覆蓋債務本息等成本。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項目年度資金來源覆蓋年度支出。
《辦法》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是土地儲備項目預算的編制主體,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專用報表編制土地儲備項目預算。土地儲備機構專用報表是指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專門反映土地儲備資產評估價值、政府為其舉借的債務、財政預算撥款、土地儲備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輔助報表。
《辦法》提出,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儲備項目收支平衡情況,分類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其中,專項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項目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的70%。
(一)對預期土地出讓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儲備成本,能夠“收大于支”或“盈虧平衡”的項目,可按規定發行專項債券融資,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儲備成本;
(二)對預期土地出讓收入小于土地儲備成本、“收不抵支”項目,應當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專項債券予以保障。其中,債券發行規模不得超過預期土地出讓收入;
(三)對沒有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的項目,確需實施的,應當安排財政資金保障。
《辦法》指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論證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的項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資金安排建議,通過審核論證的土地儲備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辦法》表示,項目庫區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項目庫、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項目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項目庫包括全部土地儲備項目,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項目庫包括已納入預算項目和擬納入預算的備選項目。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財政部透露,首批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浙江(含寧波)、廈門等7省(市),以后年度視情況逐步擴大試點范圍。試點地區可以自行選擇市縣(區)開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其他地區自行選擇市縣(區)開展試點。各省分配專項債務限額時可以對開展試點的市縣(區)予以適當傾斜。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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