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范。這兩部司法解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姜永義,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李冰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出席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介紹,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李勇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將充分發揮職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兩部司法解釋條文解讀、培訓指導、貫徹實施等工作,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切實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努力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轉自: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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