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關于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下稱《公告》),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7月13日。
所謂到期違約,是指在債券發行文件中約定的到期兌付日,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產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債券提前到期且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債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此前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9號)第十五條規定,“債券到期前一個工作日,交易流通終止”,對于到期違約后的債券應如何轉讓,并沒有明確安排。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逐漸打破剛性兌付,市場參與者對于到期違約債券的轉讓需求日益迫切,有必要做出相應的機制性安排。
記者了解到,自2018年下半年以來,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組織開展了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試點,探索到期違約債券處置機制。截至目前,試點運行情況良好,所有已達成的交易均已順利交割,也為正式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夯實了實踐基礎。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人民銀行起草了《公告》,從債券到期違約的定義、轉讓與結算、信息披露要求、風險防范機制以及中介機構義務等方面明確了開展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制度安排。
《公告》稱,發生到期違約的債券,應當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進行轉讓和結算。
到期違約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到期違約債券的主承銷商或相關機構應當盡職履責,及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督促發行人按時合規進行信息披露。
《公告》規定,投資人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前,應當制定相關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并簽署承諾函,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參與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的風險,并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則,且不會通過到期違約債券轉讓進行欺詐、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業務相關的必要信息,同時應當做好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和債券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業內人士指出,推動建立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機制,有利于引導專業資產處置機構等多元化主體參與,提高違約債券處置效率、促進市場有效出清,也有利于形成交易鏈條閉環,進一步健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制度,從而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的基本功能。
轉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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