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農業農村部12日發布《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以建立健全現代農民專業合作社資產管理制度,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行為。《暫行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兩部門明確,《暫行辦法》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行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適用《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在清償債務后如有剩余財產,清算組應當計算其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計算公式為:剩余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剩余財產金額×專項基金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金額股金金額+專項基金金額。
兩部門規定,剩余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
同時,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的,剩余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轉產轉業。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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