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分類細化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標準及管理要求,規范接待單位開具憑證及收取費用管理,明確中央和地方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通知》細化了此前有關規章制度。比如,《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對此,《通知》明確了交納標準及管理要求。
《通知》明確,中央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同時,《通知》明確,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記者 曾金華)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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