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清所就集中清算業務違約處置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8-13





      為規范銀行間市場中央對手清算業務中清算會員違約處置流程,上海清算所6日在官網發布通知,就《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業務違約處置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指引》適用于上海清算所開展的各項集中清算業務,包括利率互換、外匯詢價、跨境外匯、債券凈額、標準債券遠期、大宗商品等業務。

      根據《指引》所述,上海清算所對清算業務中出現的違約情形可認定為運營性違約和永久性違約。

      其中,清算會員在規定時點前保證金、清算基金、結算資產(包括不限于資金、債券和實物資產)或違約金未足額到賬的,為運營性違約。

      清算會員次一工作日未及時消除運營性違約情形,或再次發生運營性違約的,上海清算所將對該清算會員進行永久性違約認定。

      對于清算會員發生運營性違約的,上海清算所將采取限制或暫停違約業務,凍結應收資產和保證金、清算基金賬戶,收取違約金等一項或多項措施,直至該運營性違約情形消除。

      如清算會員被認定為永久性違約的,除上述運營性違約處置中所涉及措施外,上海清算所還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啟動非現金類抵押品(若有)的快速處置流程;按需處置違約清算會員應收資產和保證金;對違約清算會員頭寸執行強行平倉;執行現金和非現金抵押品、頭寸的轉移等。

      除違約認定與處置外,《指引》還對移倉、風險準備資源使用、違約處置專家組、非清算會員違約處置、信息溝通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另外,《指引》中還分章節對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人民幣外匯詢價交易中央對手清算,債券凈額清算,標準債券遠期集中清算,以及大宗商品衍生品中央對手清算等若干業務的違約處置操作做了專項說明。


      轉自:中國金融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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