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津冀產業轉移企業可實行稅收分享


    作者:申鋮 韓潔    時間:2015-07-01





      記者近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旨在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補、良性互動、共贏發展。

      根據辦法,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三稅”)。

      辦法明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范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

      辦法同時明確了分享方式。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兩部門表示,此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辦法印發前,已經達成稅收分享協議或已有明確分享辦法的,繼續按原有分享協議和辦法的規定辦理。共建產業園區的稅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協商意見執行。(記者申鋮、韓潔)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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