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日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獲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采取流動、臨時經營方式,或從事傳統、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經營的攤販,不屬于本辦法實施許可的范圍,對其具體的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制定。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中的主體業態按照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3種業態核定。食品經營許可最長有效期為5年。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食品經營者的申請,在5年的有效期內,具體規定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王春艷)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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