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


    時間:2015-06-12





      記者11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實施。

      通知全文如下

      一、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對示范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具體范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5。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二、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三、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四、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示范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示范地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范圍包括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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