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網9月16日公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以下簡稱“85號公告”)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85號公告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85號公告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85號公告同時指出,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日,財政部官網還發布了《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以下簡稱“86號公告”),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包括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等。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86號公告第五條還明確道: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85號公告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86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85號公告和86號公告均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轉自:上海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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