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銀行間債市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債券交易流通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并進行信息披露
央行昨日宣布,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央行表示,此舉是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事中事后管理而做出的決定。同時,央行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有關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
“依法發行的各類債券,完成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后,即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央行稱。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各類債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及央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場所為債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務。同時,同業拆借中心承擔交易數據庫職責,負責集中保存交易數據電子記錄。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債券登記當日以電子化方式向同業拆借中心傳輸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在債券登記當日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債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采用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或主承銷商還應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非公開定向發行投資者范圍。
同業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債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要求辦理債券交易流通手續。
對于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向市場參與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發生重大債務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業、申請破產的;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涉及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或經營、財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如屬擔保發行;央行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央行規定,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不得以自己發行的債券為標的資產進行現券交易,但發行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合同進行提前贖回的除外;單個投資者持有量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量的30%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及時告知同業拆借中心并進行信息披露。
“債券交易流通期間,投資者不得通過以自己發行的債券進行債券回購交易等各類行為操縱債券價格。”央行強調,發生以下情形的,債券交易流通終止:發行人提前全額贖回債券;發行人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布破產;債券到期日前一個工作日;其他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滅失的情形。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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