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出《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后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五、《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進行。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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