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銀行支持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對于后續增量融資,在建項目優先轉成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不適合PPP模式,可通過地方政府債券融資予以支持。
《意見》明確,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而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除了上述在建項目存量融資,對于后續增量融資,《意見》明確,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采取PPP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采取PPP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推出在PPP項目中不少是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在存量項目,比如財政部去年底推出在30個PPP項目中,22個是存量項目。
若存量項目不適合PPP模式,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由于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與解決在建項目增量融資存在時間差,《意見》明確,允許地方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于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
而周轉在前提是地方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本地區國庫庫款余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
《意見》要求,對于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審慎測算融資平臺公司還款能力和在建項目收益、綜合考慮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的基礎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切實做好后續融資管理工作。
另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重點支持農田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確保貸款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和產業園區發展規劃。(陳益刊)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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