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嚴”食品安全條例“嚴”在哪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1-19





      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并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個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要求的條例將如何為“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此次修訂的重點是什么?“最嚴”如何體現?11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孫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對此進行了解讀。


      補上短板,修訂重點集中在五方面


      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出臺并在2015年進行了修訂。近年來,有關部門也多次出臺規章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不斷好轉。但與此同時,我國食品產業“小、散、低”為主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觀,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觸點多,食品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食品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需要相應法規制度進行規范。


      孫梅君介紹,這次《條例》的修訂,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補短板、強弱項。具體而言,修訂的重點集中在五個方面——


      細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則規定。如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學校和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責任;細化了生產經營、貯存運輸、追溯體系、市場退出等全過程管理要求;細化了“情節嚴重”的情形規定等,為督促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規范。


      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如提高違法成本,增設“處罰到人”制度;建立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銜接機制等。


      實化針對具體問題的監管舉措。如禁止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對特殊食品檢驗、銷售、標簽說明書、廣告等管理作出規定;禁止發布沒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優化風險管理制度機制。完善農業投入品的風險評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明確風險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共享。


      固化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建設食品安全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對企業內部舉報人給予重獎;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質名錄、補充檢驗方法等,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體現“最嚴”,對違法者嚴懲不貸


      近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每年查處違法案件20多萬件,消除了一大批風險隱患,食品安全形勢穩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市場監管部門查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約14萬件。這些數據一方面表明各地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維護了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表明違法成本較低,食品安全問題仍易發多發。


      針對這種情況,《條例》如何體現“最嚴”?


      “一是嚴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二是嚴查摻雜摻假。三是嚴格‘處罰到人’。”孫梅君說,過去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一般只對企業進行處罰,震懾作用不強。《條例》規定,對故意違法、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除了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最高可處其上年度從企業所獲收入的10倍。


      此外,“最嚴”還體現為嚴懲失信失德,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嚴打惡意違法,從違法行為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后果、主觀惡意等方面列舉“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罰。


      王振江進一步介紹,《條例》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餐飲具消毒、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務,對這些新增的義務性規定如果有違反,《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在確保“有過必有罰”的同時,《條例》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保護積極主動履行主體責任企業的積極性。


      預防為主,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基礎


      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在于識別、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和減少健康危害,《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孫梅君介紹,食品安全沒有零風險,但監管必須零容忍。《條例》在嚴控食品安全風險方面,強化了食品供應鏈風險控制的制度規定。


      據了解,在強化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方面,《條例》規定境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的,或在口岸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采取退貨、銷毀、禁止進口等措施。同時,《條例》健全了風險監測會商和處置制度,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分析監測數據,研判風險形勢,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后,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自查,并依法實施食品召回,及時控制風險。


      “《條例》還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備案要求、事后監管及廢止等做出了規定;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消費者正確理解風險,理性防范風險。”孫梅君說。(記者 陳晨)


      轉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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