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文件在2009 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旨在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至此,該《辦法》由“暫行”邁入“長效制度”階段。
2009年,原衛生部等9部門制定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先后發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2009年版)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對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并促進了公立醫院優先配備、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目錄的結構趨于完整,劑型規格得到優化,并兼顧兒童等特殊人群用藥,與常見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保障做到了很好銜接。
去年下半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對多省市開展了基本藥物目錄實施評估調研,并征求了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2013年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職能調整和轉變,對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了調整,減少了監察部,增設了總后勤部衛生部。除對相關單位名稱和部分文字等進行修改外,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內容未做改變。其中的修改有,一是針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藥品的包括內容,《辦法》在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中藥飲片。二是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調出機制中,《辦法》進一步明確,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藥品,要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記者趙玲報道)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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