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出臺管理辦法 要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自發自還


    時間:2015-04-17





    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等合法權益,財政部日前下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且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

      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辦法明確,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作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各地應按有關規定持續披露募投項目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專項債券償還能力的重大事項等。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投資者對披露信息進行獨立分析,獨立判斷專項債券的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辦法明確了專項債券承銷問題,并明確專項債券發行利率采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范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

      此外,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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