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2-27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就《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和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8章58條,從商標使用、侵權判斷、例外情形、中止適用、權利沖突等方面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進行進一步規制,以供商標執法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


      北京慧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代理人陳思安告訴記者,新版征求意見稿與此前相比有較大變化,除了細節增減外,對條紋結構也進行了調整。


      其中最主要的是,對商標使用定義進行了修改。新版《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執法過程中,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首先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使用”。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尤其應以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涉嫌侵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不以權利人實際使用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在判斷“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對相關商品(服務)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


      眾在選購商品(服務)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的方法,并綜合考慮商標的讀音、字形、含義、排列方式等構成要素進行認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或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陳思安表示,此前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均未針對嚴重情節的量化標準予以規定,該標準定稿之后不僅能夠指引執法程序,對侵權訴訟案件亦有參考作用。《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穆青風)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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