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征求各方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報告中介紹,制定契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調整后,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關于征稅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三)關于稅率。維持現行稅率不變,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關于稅收減免。一是維持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稅的規定。二是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此外,草案還對計稅依據、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轉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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