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財政部出臺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管理辦法后,時隔半個多月,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管理辦法靴子落地。
4月7日,財政部在官網上發布簽署日期為4月2日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今年財政預算下的1000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資金用途、償債來源、承銷發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明確和規范。
此前,財政部于3月16日下發文件,明確規模合計5000億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發行管理辦法。
這意味著,總計6000億的地方政府債,至此已在監管層面上諸事俱備。
增設2年期債券
根據《暫行辦法》的定義,所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則是指地方政府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二者相比較,資金用途、償債來源、債券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一般債券的資金用于地方政府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而專項債券則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另外,一般債券來源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還本付息,而專項債券則要求“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
此次《暫行辦法》的下發,較受市場關注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債券期限方面。一般債券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而專項債券則在此基礎上,則增設了2年期債券產品。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專項債券中,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一般債券亦有類似要求: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當年發行規模的30%。
延續地方政府債務處置思路
“豐富發債品種,可以拉平置換后債務的償還期限,使得期限更加均勻。而限制長期品種,主要是為了避免地方政府將債務償還時點過多延后。”北京一位債券型基金分析師告訴記者,因為地方政府債務大量集中于近兩年到期,無論是2年期品種的增設,還是對7年及10年期債券規模的限制,主要還是“考慮讓地方政府未來均勻還債”。
中債資信研報進一步指出,期限的不同和單一期限發行規模的比例限制,體現了監管層對于大規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面臨消納問題等方面的考慮。
根據預算法規定,今年,國內將有36個地方政府包括5個計劃單列市,可發行5000億元一般債券、1000億元專項債券。此外,財政部此前已確定進行1萬億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務置換。
一位北京券商固收部人士告訴記者,無論地方政府發債,還是地方政府債務置換,體現的是國務院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處置思路。“疏堵結合,一方面為地方政府提供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等融資新渠道;另一方面則是堵住此前濫發的城投債。”
中債資信研報亦指出,整體而言,《專項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出臺體現了國家對地方政府債務管控思路的延續,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化、規范化程度。
“未來隨著地方政府發債的逐步規范,地方政府也會逐步編制、完善資產負債表,地方政府要像經營企業一樣,得考慮長期經營,不能再寅吃卯糧。”前述券商固收部人士說。(黃斌)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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