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匯資本金管制再放權 外資企業可按需結匯


    作者:徐燕燕    時間:2015-04-09






      2015年6月1日起,外匯資本金結匯自主權和選擇權將完全下放至企業。

      日前,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改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下稱《通知》。新規為外商投資企業規避匯率波動風險、便利境內投資帶來政策空間。

      從支付結匯到意愿結匯

      新規中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方式從過去的支付結匯變為意愿結匯,即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

      之前實行的支付結匯制意味著,外商投資企業有支付需要才能結匯,而在新規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有沒有需要,都可以結匯。換言之,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有了自主性。

      同時,新規中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在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用于存放意愿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并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

      “這體現了我國在外匯管制方面繼續放寬。”中國外匯投資研究院院長譚雅玲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她認為,這樣做可以加強企業風險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歷練市場應對匯率風險的能力。另外,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實際需求,選擇結匯時間,有利于企業的資金配置和資本金管理。

      按照新規定,意愿結匯比例暫定為100%。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適時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此外,外商投資企業仍可選擇按照支付結匯制使用其外匯資本金。

      《通知》中的一些改革使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也更加便利化。

      按照過去的規定,以投資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夠在境內進行股權投資。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用所得利潤進行再投資。但涉及外幣的使用時,必須先找好投資項目,把外幣劃到被投資公司后,才能結匯。但從新規實行后,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過程更加便利化。

      此外,新規進一步明確了銀行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外管局加強事中事后管理,進一步強化事后監管與違規查處等。

      資本金使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

      新規的另一處亮點是,對資本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

      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說一個國家在引進外資過程中,對某些與國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單形式公開列明。

      這相對于中國過去實行的政府審批制而言,是一項重要的變革。它的優點在于,外資企業可以對照清單進行自檢,提高外資進入的效率,減少審批過程中不必要的“扯皮”。

      負面清單的管理方式在上海自貿區得到了有益的嘗試。2014年7月批復的最新版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中,特別管理措施共計139條,限制性措施110條,禁止性措施29條。

      此次外管局發布的《通知》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使用明確了四個不能觸及的領域。

      其中包括:不得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發放人民幣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貸款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于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新規將從2015年6月1日正式實施。(徐燕燕)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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