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起實施


    作者:李雪墨    時間:2015-04-03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畢井泉簽署總局第12號令,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國家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在充分吸收借鑒國內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多次論證,形成《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據了解,該辦法著力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依法嚴格監管。

      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一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三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四是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一是明確主體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二是規范公告發布。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嚴格書面報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四是規范信息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五是強化責任追究。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為均設定了法律責任。

      強化依法嚴格監管。一是依法責令履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二是發布預警信息。為有效防控風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三是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四是開展效果評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五是強化責任落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記者李雪墨報道)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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