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明確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時間:2015-04-02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指出,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通知還指出,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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