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將該草案在網上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時隔19年后,我國首次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修訂。
這部人們期待已久的修訂草案一經公布,就引來社會各界熱議。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人們不僅關注這部法律修訂后是否能滿足新形勢下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需求,而且更關注這一法律正式實施后如何健全配套法規,發揮法律的最大化價值,切實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消除制度性障礙
據悉,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于1996年頒布施行,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來,我國經濟和科技體制發生巨大變化,現行法律已不能滿足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需求。
全國政協副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介紹,根據國務院立法計劃安排,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自2012年起開展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起草工作。2014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法制辦會同科技部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
“這是時隔19年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迎來的首次修訂。”萬鋼表示,修訂的總體思路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的總體要求,從科研組織、實施到科技成果轉化諸環節統籌考慮,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制度。二是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三是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四是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記者了解到,僅在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方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就有諸多亮點: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納入本單位預算;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修訂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消除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以法律手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徽省科技廳副廳長羅平表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改革,之前已經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我們希望該修訂稿能盡早出臺,讓這些經驗在更大范圍內推廣,讓更多人受益。”
亟須健全配套法規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還將在實踐中經歷逐步的檢驗和完善,而法律體系的建立也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為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國家相關部門應抓緊修訂完善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規,使得新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能夠盡快實施并有力推動我國的科技成果有效轉化。”中國科學院上海分院院長朱志遠表示。
在1996年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布之后,全國各省市相繼出臺相關的政策和意見,在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進行了政策突破。這些探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但同時也暴露出存在的問題,如國家法律的原則性與實施的具體政策合理銜接性問題、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準則與規范性問題、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損失”免責界限等,都需要前瞻關注和作出系統制度安排。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一經通過,將成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依據,但法律只規定相對原則,可操作性較差,無法直接有效地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朱志遠表示,“這就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整體設計和宏觀統籌。”
“各部委要盡快制定相關配套的行政規章制度,各省市要結合各地實踐盡快出臺具體的實施條例或者細則,更進一步明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加強可操作性,從而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制體系。此外,我國應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科技成果登記鑒定推廣管理、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等在內的體系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體系。我國還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條例》、《風險基金法》、《產業振興法》等相關單行法律,以配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貫徹和實施。”朱志遠說。
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新強表示,我國需要對《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避免出現重復、沖突的問題。明確政府、高校、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運用中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應切實加強立法后評估,使之成為制度。”朱志遠表示,“目前正在進行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單位,在試點過程中已經遇到法律依據不充分但確實要處置的情形。如某國家科研機構試點研究所將兩個抗癌新藥項目轉讓給某制藥公司,并未涉及無形資產轉讓與作價入股,因此價格是與企業協商而定的。目前,醫藥市場上,權威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十分缺乏,這將是未來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個難點。這需要結合實際深入分析,將實踐成果作為完善法律的依據。”
此外,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損失”免責政策也亟須提上議程。“當前科技系統的科研人員都有一種擔心,怕‘秋后算賬’。”浙江省科技廳黨組成員、廳長周國輝表示,正在審議中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對以對外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發生虧損的情況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要考慮制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投資損失”免責政策,消除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后顧之憂。
進一步打通成果轉化全鏈條
當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激勵機制、企業參與等方面有了重點突破,但在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方面仍需要打通,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沒有重大突破;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機制欠缺;單位內部科技人員獎勵機制待完善;草案中沒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科研機構和高校的重要義務;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等。
為此,馬新強建議提高法律規范性,增加程序性規定,加強侵權的處罰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機制。充分尊重技術類無形資產市場定價的客觀規律,允許科研機構、高校與買方協議定價,鼓勵探索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或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的價格;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
朱志遠則建議,未來要加快建立專業的、權威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作為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橋梁和紐帶,第三方服務機構尤其是能對科技成果正確估價的服務機構對于科技成果所有人和企業雙方來說意義重大。
“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需要的是一個專業、產業、職業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是一個既能解決企業后顧之憂,又能幫助所有權人清楚地認識到其科技成果經濟價值的專業機構。但是目前我國第三方服務機構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地區發展不平衡、服務水平低、機構不合理以及整個行業人才不足、隊伍不穩定、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問題。這就需要思考如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促進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蓬勃發展。”朱志遠表示。
來源: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