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新規今起施行!其中護照實現“全球通辦”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2-01





            伴隨庚子鼠年春節的余韻,2020年2月向我們走來。一批與你我相關的新規從2月起施行,匯聚起社會和諧安定的堅強力量。
     

      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通知,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在此通知基礎上,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均將開市時間推遲到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也延長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票據市場休市時間,2月3日起恢復交易。
     

      強化寄遞安全
     

      擔心快遞途中丟失包裹或者泄露個人信息?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通過要求快遞營業場所設置全天候視頻監控等,強化對寄遞安全的監管力度。
     

      辦法明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包括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設置的智能快件箱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其中,營業場所、快遞末端網點、智能快件箱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全面覆蓋,處理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各出入口、主要生產作業區域。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定期銷毀已經使用過的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采取有效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身份信息以及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辦法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護照實現“全球通辦”
     

      據外交部領事司介紹,各駐外使領館將從2月1日起實現護照“全球通辦”和取消對海外中國公民護照遺失、被盜或損毀后申請補發護照的限制條件兩大便民舉措。
     

      據悉,以往在國外停留不超過180天的中國公民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損毀等情況,駐外使領館一般為其回國頒發旅行證而非護照。今后將不再有180天的限制條件,只要時間允許,駐外使領館可以應要求補發護照。
     


     

      今后,海外中國公民可向中國任何駐外使領館申請護照換補發。如果是換發,僅需提供原護照、國籍狀況聲明書、照片和申請表。如果是補發,另提供遺失或損毀情況說明即可。
     

      此外,借助新科技手段,外交部和駐外使領館也計劃提供多項“互聯網+”便民服務。例如領事業務“掌上辦”,將會實現所有領事證件的電子化辦理;部分駐外使領館已實現婚姻登記在線預約,目前已有超過200對海外中國新人通過網上預約服務完成婚姻登記。
     

      明確傷殘撫恤待遇類型范圍
     

      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對不同類型傷殘人員進行歸口管理。
     

      根據辦法,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其中,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為新增證件。
     

      辦法明確,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
     

      規范宗教團體管理建設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了宗教團體組織機構、宗教團體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對于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規范宗教團體管理,加強宗教團體自身建設,進一步發揮宗教團體橋梁、紐帶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明確,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對宗教團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
     

      辦法規定,宗教團體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決定相關事項,行使職權;宗教團體相關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產生,并履行職責;宗教團體應當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職能;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自身管理。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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