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規范和完善水電投資環境,促進水電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指出,水電站建設目前已基本實現市場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進一步鼓勵和積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有利于創新投融資機制,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有利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機制,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促進水電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強調,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實行資源配置市場化,實行統一市場準入,建立公平市場規則,構建風險共擔機制,明確實施主體責任。在實行資源配置市場化方面,鼓勵通過市場方式配置水電資源和確定項目開發主體。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電站和中小型水電站,未依法依規明確開發主體的,一律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對于重要河流,除國家已明確開發主體或前期工作主體,以及特殊的戰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則上均應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未明確開發主體的抽水蓄能電站,可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統籌流域梯級開發,根據河流、河段實際情況,實行流域或梯級捆綁,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在實行統一市場準入方面,通過采取業主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金實力、融資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作為項目業主。在建立公平市場規則方面,要從項目選擇、方案審查、業主確定、退出機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確保項目實施決策科學、程序規范、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在構建風險共擔機制方面,合理界定水電開發中的政府責任和企業行為,評估項目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原則上,項目的投資、建設、運行、經營風險由企業(項目法人)承擔;法律、政策調整,移民搬遷安置(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依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義務除外),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建設條件重大變化等風險由政府(招標人)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在明確實施主體責任方面,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省級政府(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負責組織水電項目業主招標工作,依法制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并承擔實施主體責任。
《意見》明確,要發揮政府引導投資作用,落實政府承擔責任義務。要發揮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各類投資主體均享有依法依規參與水電開發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電項目業主可自主開展項目實施的各項活動。依法開展社會投資活動,政府和企業均應依法開展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的各項活動,業主招標完成、項目合同一經簽署必須嚴格執行,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禁止招標暗箱操作和違法違規倒賣資源。
《意見》明確,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強化規劃對水電站建設的指導作用,社會資本投資和開發建設水電站,應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明確水電開發政策和保障措施,繼續實行在做好生態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水電的方針,統籌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大中小型電站開發,堅持水電建設市場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大對競爭環境、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政府責任主體進行業主招標等水電開發活動的行政監督,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依法嚴格責任追究。加快水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水電企業和投資方失信的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增強各方的守信自律、誠信經營意識,提高違法違約成本。
《意見》還提出了完善水電開發政策、加強政府投資引導、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等四項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措施。(記者楊飛)
來源:中國水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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