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近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表示,草案征求意見稿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取消了此前形成的逐案審批制。
2014年,中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195.6億美元,增長1.7%。在吸收外資保持千億美元高位的背景下,中國打算對外資管理模式進行重大改革。據了解,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為當時迅速、大量、靈活地利用外資,推動我國改革開放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主要有兩個“不適應”:一是不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不適應現今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為此,制定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成了當務之急。商務部把該立法定義為“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范外資管理的法”。
《意見稿》最大的改變在于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按照現行“外資三法”,外資進入我國均須向我有關部門報批,批準后方能進入。《意見稿》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權。
在商務實踐當中,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最關注的就是審批,經常為繁復的手續所困擾。一旦新法實施,將給外國投資者帶來極大便利。
按照《意見稿》,中國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在這個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準入許可,清單以外則無需申請;而無論是在清單內還是清單外,外商只要在中國境內投資,都需要履行向中國政府的信息報告義務。外商投資法專家、律師鞏軍說:“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一個最麻煩的事情,項目到底能不能批,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現在把這個困難解決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項目,基本保證一定能成。”
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不再區分企業類型,而以“實際控制權”為標準定義外資。一方面,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中國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企業;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是說,并不是資金從外面來,企業就被當外資對待。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看來,這也表明,今后不同主體企業間將公平競爭。
“以前對外資立法有的時候實行超國民待遇,有的時候是次國民待遇,這次立法是給予外資與中國相似主體同等的國民待遇,從此也實現了市場公平的競爭。”趙旭東說。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意見稿》首次納入了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并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據悉,目前我國還沒有設立起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法律制度,除了在《反壟斷法》、《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的規定》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外,幾乎就是一片空白。所以,建立與完善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國情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法,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意見稿》還明確了商務實踐中一些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譬如,一些國內資本去海外注冊企業,又向國內投資,通常被稱為返程投資,到底應該如何界定這樣的投資等。
據了解,此法草案征求意見期截止到2015年2月17日。(本報記者 靜安)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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