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管理有望實現三法合一 對華投資更便利


    時間:2015-02-09





      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意見征求的時間截至2015年2月17日。

      相關人士認為,在中國對外投資規模與吸收外資基本持平的時候,推動出臺這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等外資管理的制度創新具有開創意義,符合依法治國理念,可以大大降低外國企業投資的門檻,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

      外資三法合而為一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表示,這意味著外資三法(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經過修訂,最終成為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

      據李成鋼介紹,新的《外國投資法》有多個亮點:一是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對外資的范圍作了重新界定。比如對協議控制(即VIE,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和返程投資的企業也作了具體規定;二是廢除了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并且不同于備案制,確立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管理制度;三是首次在國家法律的層面納入了外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表示,外資三法奠定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進程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很難適應新需要,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復甚至沖突;三是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并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等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是從根本上改變現有外資管理體制,修訂外資三法的重要前提。”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副司長黃峰表示,外資三法的修訂以及《外國投資法》的形成,是中國釋放改革紅利、擴大吸引外資優勢的具體體現。

      對華投資更便利

      2014年,中國對外投資規模與吸收外資基本持平,中國吸引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正逐步走向進出相抵的平衡點。

      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首次突破千億美元,達到1029億美元,增長14.1%,繼續保持世界第三。同時,2014年全年實際使用外資1195.6億美元,同比增長1.7%,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引資大國,已經連續23年保持了發展中國家最大引資國的地位。“我們國家過去在困難的時候、在發展水平低的時候需要外資,今天我們的經濟規模擴大了,經濟發展了,我們認為仍然需要擴大開放,仍然需要吸引外資。”1月16日,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鐘山在國新辦舉行的發布會上表示,中國政府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領域,同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外資政策,不斷完善外商投資環境。“以前最大的問題是審批。”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鞏軍如此表示,以前對外國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制,很容易產生”尋租“現象,現在外國投資企業根據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則是“只要合法,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生意就能做成”。“這是一部發揮市場作用的法,是一部擴大對外開放的法,是一部促進外商投資的法,是一部規范外資管理的法。”李成鋼表示,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既能夠更好地釋放改革紅利,擴大開放,也能更好地發揮市場的作用,還能推動依法治國。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鵬表示,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總結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改革試驗的經驗和教訓,將其推廣到全國,是推動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企業反映意見要快,越快越好,這部法律應當及早出臺。”他說。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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