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十部門日前以聯合令的形式發布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該《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資〔1998〕80號)同時廢止。該《管理辦法》對煤矸石綜合利用及利用的原則進行了明確。
煤矸石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筑路、土地復墾等。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術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管理辦法》中說,煤炭開發項目(包括選煤廠項目)的項目核準申請報告中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須包括煤矸石綜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確煤矸石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對未提供煤矸石綜合利用方案的煤炭開發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予以核準。新建(改擴建)煤礦及選煤廠應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庫)。確需建設臨時性堆放場(庫)的,其占地規模應當與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且必須有后續綜合利用方案。煤矸石臨時性堆放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煤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等相關要求。
煤矸石發電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低熱值煤發電項目規定進行規劃建設,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應根據煤矸石資源量合理配備循環流化床鍋爐及發電機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環節配備準確可靠的計量器具。鼓勵能量梯級利用,滿足周邊用戶熱(冷)負荷需要。對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發電項目(機組),其入爐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煤矸石綜合利用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達標排放。煤矸石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和總量控制要求,應建立環保設施管理制度,并實行專人負責;發電機組煙氣系統必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同時保留好完整的脫硫脫硝除塵系統數據,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發電產生的粉煤灰、脫硫石膏、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等固體廢棄物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利用和妥善處置。
《管理辦法》中的鼓勵措施明確,國家鼓勵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其中包括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其他鼓勵措施還有: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對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和產業化推廣給予一定支持;煤矸石利用單位可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并網運行、財稅等資源綜合利用鼓勵扶持政策;對符合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含熱電聯產)企業,可享受環保電價政策;對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設計、施工單位應在設計、建筑施工中優先選用。《管理辦法》中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責和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袁纓)
來源:中國建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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