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印發了《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以下為《暫行辦法》全文。
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是圍繞國家文化發展戰略,以切實提高文化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依托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文化部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文化創新研究與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定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及總體發展規劃。
2、負責研究中心的認定、調整和撤銷并制定相關細則,組織開展研究中心的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研究中心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4、制定對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研究中心所在單位是具體負責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1、根據文化部的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研究中心的發展目標、計劃和研究重點,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建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聘任研究中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報文化部備案。
3、制定本單位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對研究中心進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文化部做好評估與檢查工作。
第六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圍繞文化發展需求,以文化創新發展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高水平科研、學術交流及實踐活動。
2、根據依托單位特點及優勢,建設定位準確、優勢突出的科研實體,培養順應時代發展需求的復合型文化人才。
3、關注國內外文化創新發展動態及成果,提高創新理論成果轉化能力,發揮思想智庫作用,帶動文化創新發展。
4、面向社會各界開展咨詢服務及決策支持,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促進創新理論研究與應用實踐協同發展,打造跨學科、實體化、高層次的文化創新研究平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研究中心經過申報、創建、驗收等程序認定。
第八條 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1、依托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
2、依托單位科研能力較強,能為研究中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人員編制等條件保障。
3、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必要的硬件設施和辦公設備,充分滿足科研運行需求。
4、圍繞文化發展需求,具備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合理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定位,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
5、已在本研究領域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科研人員,能夠承擔國家有關文化創新及文化發展研究任務,自主開展高水平的學術交流、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九條 達到研究中心申報條件的科研實體,其依托單位可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創建報告》,通過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廳(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隸屬于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后,組織評審,擇優批準研究中心創建單位,該單位可以“(依托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創建報告中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創建期限為兩年。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創建任務完成后,其依托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驗收報告》,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驗收。
第十二條 對完成創建任務、通過驗收的單位,經報文化部審核認定為研究中心;對不能按期完成創建任務的創建單位,撤銷創建資格。
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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