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范圍,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遞延納稅政策,進一步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初步建立了一套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現行重組所得稅政策對企業兼并重組和優化產業結構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兼并重組步伐加快,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需要不斷完善。
該負責人介紹,新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于75%調整為不低于50%,降幅高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范圍。
新政策還規定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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