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4-18





      為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我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適用范圍及樣式、機構職責、使用人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


      《辦法》規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辦法》還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查處。(記者何可)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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