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征求意見 不得兼營P2P網貸


    作者:侯捷寧    時間:2014-12-22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不得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不得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同時,《管理辦法》明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并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注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注冊用戶推薦項目信息,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同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等。

      在投資者的標準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而對于融資者,《管理辦法》僅要求融資者為中小微企業,不對融資額度作出限制。

      對于如何保護投資者,《管理辦法》作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確并非所有普通大眾都可以參與股權眾籌,要求涉眾型平臺必須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確定其具有必要的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二是以平臺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資者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有能力承擔可能出現的涉眾風險,實現投資者資金和平臺資金的有效隔離;三是要求融資者適當程度的信息披露。

      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協會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本報記者 侯捷寧)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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