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洶涌而來的互聯網浪潮,有關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則制定的步伐也隨行而至。12月1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不僅對市場關注的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等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而且從信息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多個角度填補了互聯網保險的規則真空。
有條件突破區域限制
所謂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征求意見稿》分別針對自營網絡平臺和第三方網絡平臺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均要求其相應的運營系統并確保與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從而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在經營區域方面,《征求意見稿》并未全面放開互聯網保險的區域限制,而是有條件地突破了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只能將部分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而言,只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可以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區域銷售,而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則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區域。
上述負責人同時強調,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異地經營險種的范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并留存確認記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強制性疏通信披渠道
作為一項新生事物,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勢必會快于相關監管規則的制定。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前,專門針對互聯網保險的政策法規僅有《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中國保監會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寥寥幾份,對于亟待保護的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而言顯然過于單薄。
“即便是此次專門發布了《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發展的日新月異還是會對監管規則的制定形成挑戰。”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信息透明是對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最好的保護,而這也應是《征求意見稿》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予以專章規定的用意所在。按照《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而且網絡平臺上公布的保險產品相關信息應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發布,并確保信息內容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根據《征求意見稿》,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的信息不僅包括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等,還包括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已設立分公司名稱和辦公地址、.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內容。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披露的信息還應包括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與此同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將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保監會官方網站同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明確界定第三方權責
“保險機構應當將保險監管規定及有關要求告知合作單位,并留存告知記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簽署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分工清晰、責任明確。”對于實踐中已經出現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保監會上述負責人稱,《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因第三方網絡平臺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或者保險機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三方的權責,《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及第三方網絡平臺備案信息并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代收保費并進行轉支付。不僅如此,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于承保后24小時內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人的完整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方式、賬戶等資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第三方網絡平臺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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