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的制定遵循堅持私募定位原則。任何機構和個人參與任何資金信托,都要依法識別、管理并承擔投資風險。信托公司應當確保資金信托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相匹配,打破剛性兌付。
《辦法》包括總則、業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5章,共30條,對信托公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進行規范。其中,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銷售機構推介、銷售資金信托,應當對資金信托劃分風險等級,對個人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并劃分風險承受能力等級,不得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資金信托。超過兩年未進行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評估或者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個人投資者,再次投資資金信托時,應當重新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另外,信托公司應當做到每只資金信托單獨設立、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清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將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資金信托產品的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加快發展有直接融資特點的資金信托,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在增加人民群眾財產性收入、提高實體經濟直接融資比重、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在云南信托研究發展部總經理王和俊看來,《辦法》的利好影響,主要聚焦在關聯交易和標準化資產兩個部分三個方面:即關聯交易放開、封閉式資金信托放開單票持倉比例限制、固收類資金信托放開正回購融入資金功能。
所稱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服務內容,將投資者交付的資金進行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業務活動。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合計21.6萬億元,其中管理的資金信托資產合計17.94萬億元。
在管理運用資金信托財產方面,《辦法》中規定,每只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過該資金信托凈資產的25%,每只結構化資金信托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過該資金信托凈資產的20%,經銀保監會認可的除外。全部投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封閉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受本款規定比例限制。此外,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資金信托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值得關注的是,資金信托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除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托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信托公司應當穿透識別底層資產。資金信托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的投資同一或者同類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對此,王和俊表示,《辦法》遵從了監管層關于引導信托業加速轉型、提升服務水平的宗旨,一些業務空間的逐步打開,以及一些業務集中度比例的限制,均督促著信托公司盡快因應市場趨勢,磨礪出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提升未來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記者 鐘源)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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