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27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服務實體經濟,擴大保險資金配置空間,銀保監會對《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發布實施新一版《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放寬了保險資金投資的資本補充債券發行人條件,取消可投債券的外部信用等級要求,同時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具體來看,《通知》就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進行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對于相關的投資,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權益工具或者債務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權益類資產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產,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同時,相關保險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險機構持有資本補充債券期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另外,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還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的資本補充債券發行人條件。取消發行人總資產不低于一萬億元,凈資產不低于500億元的要求。其發行人符合公司治理良好,經營穩健,以及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規定的條件即可。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有利于豐富保險資產配置品種,拓寬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有利于擴大保險機構投資自主權,將投資價值和風險判斷的權利更多交給保險機構;有利于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優化資本結構;有利于擴大資本補充債券投資者群體,完善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同時,《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審慎判斷投資的效益與風險。保險機構應當強化風險自擔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應當跟蹤監測投資風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記者 向家瑩)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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