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六部門制定的《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日前印發。該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指出,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是商品煤質量的責任主體,分別對各環節商品煤質量負責。
按照辦法規定,商品煤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辦法還指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
辦法指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承運企業對不同質量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質量。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均應制定必要的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
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煤炭質量實施監管。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的商品煤質量進行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報國家發改委。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本口岸進口商品煤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每半年進行一次進口商品煤質量分析,上報國家質量檢驗檢疫部門。
辦法明確了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商品煤質量達不到辦法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營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取證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來源:中國煤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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